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丘镇中寨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1916号
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柴荣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107410114K,
法定代表人:张占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亚,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齐淑志,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丘镇中寨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中寨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52368823316XK。
法定代表人:裴袁振,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宏志,尹荣荣,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丘镇中寨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