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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民初6256号 原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创业园一号楼第一层第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8284031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阳谷路32号E区C楼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6029266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贝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