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11财保466号
申请人:泰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玄*,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申请人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冻结期限*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