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腾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11财保466号

申请人:泰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玄*,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申请人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冻结期限*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