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东,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强,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原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樊秀春,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邹栋栋,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御碑楼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久,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