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执保108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夏庄社区谭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713255238。
法定代表人:齐勇,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3365000P。
法定代表人:李道久,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8)鲁0921民初417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万元及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 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