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葛石镇夏庄社区谭厂村。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743365000P,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道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道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批履行义务,本案属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21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
书记员 林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