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温泉小区岱道庵组团办公楼4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8年5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18年9月13日到同创建筑公司落实情况,法人因债务问题下落不明;2018年9月13日又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10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11执1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