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杉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泰安杉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830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泮河西路17号泮河小镇*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泰安杉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万达广场7号楼5层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589347422。
原告***与被告泰安杉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鲁0902民初8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杉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泰安杉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