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

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与昌黎县泥井镇新金铺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22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黎县泥井镇新金铺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昌黎县泥井镇新金铺一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22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