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3565号
原告:遵化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南路**。
法定代表人:郝晓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倪晓佳,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镇
法定代表人:田树岩,该公司经理。
原告遵化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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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本案按遵化市同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严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