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2337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8月11日生,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2221W。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