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25执异9号
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昌黎镇二街新甸2组54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2221W。
法定代表人:田树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顺玲,女,1988年6月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海港开发王滩镇王滩村。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3月生,汉族,经商,现住乐亭县。
被执行人: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东岗路燕港怡园,组织机构代码:67418XXXX。
代表人:韩久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生,汉族,经商,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男,1951年3月生,汉族,经商,现住乐亭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33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称,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唐山市海港开发珠峰大厦的建设,为此,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936942.18元,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同一个法人***。故在2016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乙方用自建的位于唐山市海港开发珠峰大厦(海平路5、9、11号底商)及滨港怡园(北侧14号底商、130-1-1502号)的房屋抵顶尚欠甲方的工程款、工程材料款等款项。”协议签订后,协议人即把上述房屋交给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由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占有、使用至今。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上述房屋属于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所有,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所拥有的上述房屋,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上述房屋的查封,终止执行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切实维护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22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3.2万元,并自2012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冀02执3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唐山海港开发瑞泽小区第129栋129-2-1101、130栋130-1-1502、130-1-1202、130-1-1703、130-1-1603、130-1-1203、130-1-503、130-2-1902、131栋131-1-1604、131-2-1504、131-1-1904、128栋128-1-1301、127栋127-2-702、127-2-1202及商业楼13号、14号、1号、3号共18套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336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唐山市海港开发瑞泽小区(北侧14号底商、130-1-1502号)房屋的查封、终止执行异议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336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奇彬
审判员 赵永春
审判员 刘悦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於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