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25执异8号
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昌黎镇二街新甸2组54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2221W。
法定代表人:田树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顺玲,女,1988年6月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开发区王滩镇王滩村。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县金融大街老呔商城A19-A21。
代表人:李昭阳。
被执行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开发区10号路东。
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生,汉族,现住**市。
被执行人:高玉芹,女,1958年12月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王皓,男,1982年9月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3月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玉芹、王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4538号和(2017)冀02执145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称,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市海港开发区珠峰大厦的建设,为此,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936942.18元。故在2016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乙方用自建的位于**市××区、9、11号底商)及滨港怡园(北侧14号底商、130-1-1502号)的房屋抵顶尚欠甲方的工程款、工程材料款等款项。”上述所说的**市××区东(房产证号码:**房权证海港字第XX**号)的房产、**市海港开发区10号路东(土地使用证号码:(2012)第6020号土地)包含**市海港开发区珠峰大厦(海平路5、9、11号底商)。协议签订后,协议人即把上述房屋交给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由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占有、使用至今。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上述房屋属于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所有,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所拥有的上述房屋,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上述房屋的查封,终止执行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切实维护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皓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冀02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皓的财产1000万元予以查封。2016年5月18日(2016)冀0225财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将权利人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市××区东(房产证号码:**房权证海港字第3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的金额为500万元。二、将权利人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市××区东(房产证号码:**房权证海港字第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的金额为300万元。三、将权利人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市××区东【土地使用证号码:冀唐国用(2012)第6020号】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的金额为200万元。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玉芹、王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冀0225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人民币993.5万元,并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8%支付该款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高玉芹、王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房产证号码为**房权证海港字第3XX**号房产和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冀唐国用(2012)第6020号土地使用权在变卖处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15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市××区东(房产证号码:**房权证海港字第XX**号)房产。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冀02执154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海港开发区10号路东(土地使用证号码:(2012)第6020号)土地。2019年4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154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续封被执行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市××区东房产及土地的查封,房产证号3XX**号、3XX**号、土地号冀唐国用(2012)第6020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14538号和(2017)冀02执145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市海港开发区10号路东、珠峰大厦(海平路5、9、11号底商)房屋的查封、停止评估、拍卖终止执行异议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玉芹、王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14538号和(2017)冀02执14538号之一、(2017)冀02执145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奇彬
审判员  赵永春
审判员  刘悦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於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