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22财保51号
申请人:**,男,蒙古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其昌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银行辽源向阳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中4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银行辽源向阳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中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