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再终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现住所地:东辽县渭津镇小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其昌,董事长。
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壮康大街18号。
委托代理人:**,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吉民申字第1047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3月16日向再审申请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按再审申请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二、再审程序终结后,(2014)辽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