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冉凤高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2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凤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冉凤高,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生,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诚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冉凤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4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到辽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对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