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饶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饶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商)申字第490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饶安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3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震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榆林庄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宿景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宿怡,女,1986116日出生。

饶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饶阳二建公司)因与北京市震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山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218日作出的(2011)二中民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饶阳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震山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宿怡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饶阳二建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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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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