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21财保11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阳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阳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学新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