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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大钢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钢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钢球有限公司、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9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其债权数额为借款1260000元之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大钢球有限公司、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限制消费令、交款传票。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大钢球有限公司、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院已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钢球有限公司、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保险登记情况,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需要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鲁0921民初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沈 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