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西故城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钢球有限公司、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21民初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