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西故城村。 被执行人:泰安金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金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010758.1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21执2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