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西故城村。
被执行人:泰安金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金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010758.1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21执2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