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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1459号 申请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633217。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601680602。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大磨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9440026XM。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西故城村(蒙馆路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921民初3156号。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财产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本案属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情形,应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