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673号
原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
法定代表人:刘冬雪,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系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支付的人工费人民币1,524,190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标准为: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的利息为25,576.77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罚款、卫生清理费及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人民币47,844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花满溪温泉谷满庭芳项目8#、9#、10#、11、12#、D1#楼土建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施工。分包方式为劳务分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综合治理等;工程价款按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结算;付款方式为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时,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70%,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与建设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将已收取的工程款挪用,同时恶意煽动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讨薪,原告为协助政府息访,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下一次性支付了农民工工资1,029,090元。根据原被告之间约定,被告在完成全部施工工作的情况下,原告应支付的工程总额应为378万元(即:“按每平米70元,按建筑面积结算,建筑面积以设计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但被告中途拒绝履行施工义务,遗留大量未完工程,经核算,被告实际已施工完毕部分的工程款价值仅为322万元。截止至2022年1月28日,原告已向被告实际支付款项总计为人民币4,170,190元。因工程建设方吉林省正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度要求,原告只得将未完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并签订了《土建工程未完项目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未完部分工程原告需要承担支付工程款人民665,02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恶意从原告处获取了远远高出实际工作量的工程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被告未施工部分的工程,原告需另行发包他人施工,并需支付大量工程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主张的已完工程造价和已经付款数额被告均不认可,并提出对已经付款凭证笔迹进行鉴定,原告也需对自己提出的工程造价数额进行鉴定,故本案需要待鉴定后再另行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