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范家屯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612号
申请人: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地址: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
负责人:刘冬雪,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申请人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合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三、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四、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五、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六、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七、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八、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九、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一、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二、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三、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四、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AW08**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五、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六、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七、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十八、将担保人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