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10号
原告: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甲二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系吉林天利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阳光新城三期27号楼010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4日生,住公主岭市。
原告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17元,由原告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