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3798号
原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平村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阳光新城三期27号楼0101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公主岭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