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宁仁基纸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曾用名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10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开元社区。
被保全人: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度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济宁市××××办事处许庄村。
被保全人:***(曾用名***),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办事处许庄村。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纸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9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