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191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丰农垦社区B区32栋132号。
被保全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办事处宁家××村。
被保全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开元社区大河路岱岳市政综合楼四楼。
被保全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内。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