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11民初7819号
原告: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开服务部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负责人。
被告: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渡假区许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仁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