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成正民,总经理。
关于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泰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曾在仲裁期间由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鲁0921财保2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3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计算并认可,被执行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利息、保全费等费用共计293277.17元。随后,本院对双方确认的金额加本案的执行费4499元共计297776.17元予以扣划,并对被执行人的剩余银行存款解除查封。之后,本院将293277.17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泰安仲裁委员会(2016)泰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