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21财保2号
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
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公寓五楼。
被申请人宁阳县文成园建设工程筹建处。
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将该申请转交我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依仲裁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2、查封申请人山东金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