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沙城镇上刘瓦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2444号

原告: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寇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漠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沙城镇上***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上***。

法定代表人:成建锋,村书记兼村主任。

原告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沙城镇上***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原告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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