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怀来帝曼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2026号
原告: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住所:怀来县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寇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怀来帝曼温泉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怀来县桑园镇后郝窑村。
法定代表人:傅沉顰,总经理。
原告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帝曼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