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3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涿鹿县轩辕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3日生,现住。
被执行人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731执54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进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