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冀民执字第261-1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明宇暖气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长城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衡民二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