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49号
原告:北京华潜创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盛坊路1号院1号楼4层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王志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19号青苑如家宾馆内西小楼2层。
法定代表人:郑庆峰。
原告北京华潜创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华潜创新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潜创新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潜创新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