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装事业部成都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42号
原告: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电信实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竹娟,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装事业部成都经理部,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中国华商金融中心。
负责人:程平,该经理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装事业部成都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萍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杨 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宁伟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