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罗双月与浙江正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4民初2894号
原告:***,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浙江正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正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