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423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清、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887U。
法定代表人:王成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平,宗希伟,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与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