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523号
原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887U。
法定代表人:王成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仲,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普顺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新桥村。
负责人:王昌鸿,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与垫江县普顺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因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在新冠疫情风险管控区务工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自愿书面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因新冠疫情原因,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黄德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张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