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62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887U。
法定代表人:王成会。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旭东村**,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0********。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7.76元,减半收取321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小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