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423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凤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88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与垫江县耀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