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沣源五金建材经销部、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沣源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孙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高新区沣源五金建材经销部与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0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2150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8.5元、保全费1620元及本案执行费31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因系轮候冻结,故未能扣划。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保险、税务、证券、工商档案、车辆、自然资源部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证据说明被执行人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要求本院对该到期债权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本院向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通知书提出异议,表示其已向被执行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其不再享有到期债权。经本院核实,上述情况属实。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支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