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民初587号 原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甲20号楼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长春北方影都影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与被告***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兆公司)、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长春北方影都影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影都公司)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四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依法确认四方签订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三、诉讼费由东泰公司、东兆公司和北方影都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因东兆公司与东泰公司承接了原告的装饰装修工程,就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四方于2020年9月2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东兆公司向北方影都公司购买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与北方影都公司签署购房合同,且各方同意以原告在工程合同项下未向东兆公司、东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等金额冲抵东兆公司向北方影都公司应付的购房款,是基于东兆公司与东泰公司的隶属关系及管理架构在四方之间进行的统一交易安排,各方对该等安排均予以认可。协议中约定由东兆公司购买北方影都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1套,为12#楼1006户,建筑面积96.7平方米,单价9931.21元/平米,总购房款为人民币960348元,维修基金12087.5元,共计972435.5元用于冲抵原告应付给东兆公司、东泰公司的工程款972333.95元。2021年3月24日,东兆公司与东泰公司指定**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与北方影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交了房屋差价款并完成房产备案。根据协议第三条第四点:各方明确,购房款冲抵完成,即各方已按本条第三项约定向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据,即视为北方影都公司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购房款,东兆公司、东泰公司已收到了相应等金额的工程款,也即东兆公司在购房合同项下的、原告在工程合同项下的相应付款义务已完成。此时,2020年9月22日签订《协议书》已经全面履行完毕。原告与对方之间签订的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应确认为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万达公司提供的东兆公司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显示地址不符,无法联系到收件人,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其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万达公司亦不能提供东兆公司新的准确住所及联系方式,属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四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