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95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8660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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