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956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8660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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