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审被告: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20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确定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长权
审 判 员 张 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陈 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