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审被告: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20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西安合汇兴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确定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长权 审 判 员 张 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陈 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