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神女峰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7民初1327号 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1816933。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交纳404元,由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