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7民初1327号
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1816933。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交纳404元,由原告巫山县神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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