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神女峰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7民初1329号 原告: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计5205元,由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