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7民初1329号
原告: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计5205元,由巫山县神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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