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1799号
原告:廊坊睿翊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口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35层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文安县朗屹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经济开发***大街和**能科技小镇A2-G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繁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朝阳东路和谷产业园A1楼5层G33号。
法定代表人:**坤。
被告:北京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5层。
负责人:***。
原告廊坊睿翊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朗屹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繁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廊坊睿翊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睿翊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